可变万能寿险(VUL)的税务与申报,取决于相关个人和实体的税务居民身份,而不是保单的签发国。新加坡签发的 VUL 是一种现金价值保险合同:当持有人为另一个须申报司法辖区的税务居民时,保险公司须按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申报;涉及美国人士时,还适用 FATCA。在新加坡签发,不等于在新加坡征税,也不等于在其他地方税务中性。本页陈述的是已公布的规则,不对任何人的税务状况下结论;请在你的税务居民所在司法辖区取得专业意见。
先看税务居民身份,而不是签发国
对居住在新加坡的人,首先适用新加坡自己的测试。IRAS 说明,在上一个历年于新加坡居留或工作至少 183 天的外国人是税务居民,连续三个历年居留或工作的外国人同样如此;完整条件见 IRAS 页面。其他国家适用各自的测试,一个人可以同时是多个国家的居民。下表说明了为什么每一方都重要。
| 当事方 | 其税务居民身份为何重要 |
|---|---|
| 保单持有人(owner) | 其司法辖区决定提取、收益和转让如何征税,通常也是接收 CRS 信息的国家 |
| 受保人 | 在部分国家,可能影响身故赔偿在遗产或继承方面的处理 |
| 受益人或被提名人 | 领取保险金;其所在国的所得或继承规则可能适用 |
| 受托人、VCC 或家族办公室实体 | 实体自身的居民身份,以及为 CRS 目的对控制人的穿透 |
| 托管银行、管理人与资产 | 资产所在地可能带来风险敞口,例如美国境内资产(见下文) |
适用地区:新加坡及任何其他税务居民所在国。
新加坡征什么税,不征什么税
IRAS 公布了读者常常引用的几项一般规则,但没有一项直接涉及高净值 VUL。
| 项目 | 立场 | 来源(日期) |
|---|---|---|
| 遗产税 | 对 2008 年 2 月 15 日及之后的死亡不再征收 | IRAS,Estate Duty(更新于 2026-03-09) |
| 资本利得 | 在新加坡出售房地产、股票和金融工具的收益一般不征税;买卖股票和金融工具所产生的损益,一般被视为个人投资 | IRAS(更新于 2026-02-27) |
| 人寿保险扣除(Life Insurance Relief) | 仅当公积金(CPF)缴款低于 S$5,000,且保险公司在新加坡设有办事处或分支机构时方可申请,扣除额以 S$5,000 减去 CPF 缴款后的数额为上限,因此多数高净值保单持有人不太可能符合条件 | IRAS(更新于 2026-08-10) |
| 保单层面的处理 | 截至 2026-10-22,未发现 IRAS 有专门针对高净值 VUL 的说明 | 向新加坡税务顾问确认 |
账户内增长、提取和身故赔偿的处理,取决于谁持有保单、其税务居民身份所在地以及具体事实,因此应当确认,而不要想当然;新加坡没有遗产税,并不会消除其他国家的税收。适用地区:新加坡。
申报:CRS 与 FATCA 涵盖什么
申报属于信息交换,本身不是一种税;税款由持有人所居住国家的法律确定。
| 制度 | 适用情形 | 保险公司申报的内容 | 新加坡细节 |
|---|---|---|---|
| CRS | 账户持有人或被动实体的控制人为另一个须申报司法辖区的税务居民 | 账户持有人身份及税务居民身份信息,以及历年年末的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 | 新加坡自 2018 年 9 月起开展信息交换;须申报的金融机构须在 3 月 31 日前登记,并在 5 月 31 日前向 IRAS 提交申报表或零申报表 |
| 修订版 CRS(Amended CRS) | 自修订准则生效之日起 | 修订准则下的申报变化,见 IRAS 指引 | 新加坡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预计依其进行的交换自 2028 年开始 |
| FATCA | 美国人士为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 | 依新加坡与美国政府间协议(IGA)申报的美国金融账户信息 | 《2015 年规例》(2014 年 FATCA IGA)自 2015 年 3 月 18 日起适用于 2021 年之前的申报年度;《2020 年规例》(2018 年对等 IGA)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IRAS,更新于 2026 年 8 月 11 日);申报表于 5 月 31 日前提交 |
CRS 规例将“指定保险公司”(specified insurance company)界定为包括签发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的新加坡持牌保险公司。IRAS 电子税务指南将现金价值定义为:退保或终止时应付金额(不扣减任何退保费用或保单贷款)与保单持有人可借款金额两者中较高者;指南还说明,申报机构须申报历年年末的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VUL 的账户价值可以退保变现,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属于该定义范围。保险公司通常在开户时收集税务居民身份自我证明,并要求持有人在居住地变更时通知。适用地区:新加坡,以及每一个接收数据的国家。
美国人士与美国境内资产
适用地区:美国。
- Form 8938。 IRS 把具有现金退保价值的境外签发保险合同或年金的任何权益,列为美国人士在达到申报门槛时须申报的特定境外金融资产(IRS 问答,更新于 2026-08-17)。
- 合同定义与投资者控制。 美国税法界定了可变合同(variable contract),规定了分散度要求,并有投资者控制(investor control)原则:持有人若指定具体投资,可能被视为资产的所有人。这些规则适用于美国纳税人;它们是否以及如何延伸到新加坡的保单,应由美国税务顾问判断,本站不下结论。
- 非美国人士的美国遗产税。 IRS 说明,非美国公民的非居民,若死亡时美国境内资产的公允市值超过 US$60,000,须提交 Form 706-NA。美国公司的股票属于美国境内资产,而以非居民非公民的生命为标的的人寿保险赔款则被视为境外资产。新加坡不在 IRS 列出的 15 个遗产税与赠与税协定伙伴之列(页面更新于 2026-09-08)。通过保单外壳持有美国股票是否会改变这些股票的处理方式,IRS 页面并未回答,必须由美国税务顾问评估;请勿想当然地认为会改变。
英国长期居民
适用地区:英国。
HMRC 手册说明,在过去 20 个税务年度中至少有 10 个年度为英国居民的人,是英国长期居民。自 2025 年 4 月 6 日起,英国遗产税对长期英国居民完全拥有(owned outright)的境外资产征收。离开英国后,此人仍在适用范围内,最短 3 个税务年度,最长 10 个税务年度(《1984 年遗产税法》Inheritance Tax Act 1984 第 6A 条,由《2025 年财政法》Finance Act 2025 插入)。这条规则对在英国居住多年、可能回流的外籍人士尤为重要,因为风险敞口可能附着于新加坡保单或其底层资产,视其持有方式而定。保单、信托或实体是否改变分析结果,应由英国顾问判断。
请向英国顾问询问:对持有人而言,离境后的“尾期”如何计算;就“完全拥有”规则而言,保单及其底层资产如何分类;以及更换持有人或受益人提名是否会改变风险敞口。HMRC 手册属于内部指引,因此顾问应对照《1984 年遗产税法》确认结论。
香港与中国内地
适用地区:香港与中国内地。
香港有自己的税务居民规则和自己的自动信息交换制度。税务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IRD)说明,金融机构须识别须申报司法辖区税务居民持有的账户,并每年向 IRD 提供信息,且须申报司法辖区的数量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由 75 个增至 126 个。同一页面还提到,一项 2026 年的条例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运作,并且在法案获得通过的前提下,香港将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修订版 CRS 规则。关于香港与新加坡的比较,请见下面链接的姐妹站 vul.hk。
中国内地有自己关于税务居民身份、境外所得征税、外汇以及购买境外签发保险的规则。新加坡是否向内地税务机关申报,取决于所申报的税务居民身份和现行的交换安排。这些规则不在本站范围之内,因此在采取行动之前,请取得内地专业意见。
假设的申报流程与年度例行事项
假设的例子:税务居民身份在 A 国的个人,持有一张新加坡签发的 VUL。保险公司收集一份注明 A 国的自我证明,并在年末确定现金价值。5 月 31 日前,保险公司向 IRAS 提交申报,IRAS 在与 A 国之间存在交换安排的情况下,把数据交换给 A 国税务机关。A 国应缴的任何税款,由 A 国法律确定,并在持有人自己的纳税申报表中体现。
以下例行事项有助于保持持有人档案的一致:
- 保留显示账户及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的年末报表。
- 保存最新的自我证明,并在居住地、国籍或身份变更时及时更新。
- 记录以实物方式缴入的资产以及每一次提取的日期、成本和性质。
- 保留托管银行、管理人和保险公司的收费通知副本。
- 把合同、投资授权和报表交给你的各位税务顾问,并请每位顾问就其所在国书面确认分析结论(见 顾问指南)。
如需把这张图景对应到你自己的居住史和资产所在地,可通过本站的联系方式登记需求,并把答复带给相关各司法辖区的顾问。
资料来源与日期
- Estate Duty(遗产税) — 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 (IRAS) · 2026-03-09
- Gains from sale of property, shares and financial instruments(出售房地产、股票和金融工具的收益) — 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 (IRAS) · 2026-02-27
- Individual Income Tax rates (tax residency)(个人所得税税率与税务居民身份) — 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 (IRAS) · 2026-04-27
- Life Insurance Relief(人寿保险扣除) — 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 (IRAS) · 2026-08-10
- CRS Overview and Latest Developments(CRS 概览与最新进展) — 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 (IRAS) · 2026-09-09
- Income Tax (International Tax Compliance Agreements)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Regulations 2016 (S 621/2016)(《所得税(国际税务合规协议)(共同申报准则)规例 2016》) —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 2026-10-22
- IRAS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e-Tax Guide (Fifth Edition)(IRAS 共同申报准则电子税务指南,第五版) — 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 (IRAS) · 2026-08-11
- FATCA Overview and Latest Developments(FATCA 概览与最新进展) — 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 (IRAS) · 2026-08-11
- Basic questions and answers on Form 8938(Form 8938 基本问答) —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 · 2026-08-17
- Some Nonresidents with U.S. Assets Must File Estate Tax Returns(持有美国资产的部分非居民须提交遗产税申报表) —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 · 2026-06-27
- Estate & Gift Tax Treaties (International)(遗产税与赠与税协定(国际)) —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 · 2026-09-08
- Inheritance Tax Manual IHTM47020: Long-term UK residence test(遗产税手册 IHTM47020:英国长期居民测试) — HM Revenue & Customs (HMRC) · 2026-04-07
-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 —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IRD), Hong Kong · accessed 2026-10-22